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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限额管理划分标准
依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新建法[2000]7号)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在自治区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招标活动:
一、勘察、设计
1、水利、交通、能源、电力、邮电、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、设计;
2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、设计;
3、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、设计和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总平面设计;
4、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;
二、监理工程
1、大型建设工程;
2、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、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;
3、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;
4、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、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;
三、施工和附属设备、材料采购
1、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;
2、中央驻疆单位、自治区各部门、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;
3、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;
4、估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、材料采购。
规定限额以上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,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、州(市)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,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。
